![]()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 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规范 |
| 编稿时间:2016-01-07 字体:大 中 小 发稿人:365体育在线网址 |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株政发[2002]36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局驻中心办事窗口的公开、规范、便捷、高效、运行,按照“窗口直接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业务科室为窗口服务”的原则,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条例。 一、窗口职能 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为我局常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受局委托,对外办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事项。窗口设主任、科员各一人。 具体职能授权: 1、受理城市详细规划审批; 2、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3、受理建设用地规划(含临时)许可证审批; 4、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的核准; 5、受理城市分区规划的核准; 6、受理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证的核准; 7、受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规划变更许可的核准; 8、受理省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核; 9、受理丙、丁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审核; 10、受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 11、受理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核; 12、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备案; 13、受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备案。 二、岗位职责: (一)局分管领导职责: 1、按局党组分工,具体负责窗口工作,对窗口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2、负责组织局驻中心窗口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窗口管理规范有序; 3、按照局党组和上级的要求,保证窗口工作全面完成; 4、经常深入窗口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掌握窗口工作情况,帮助窗口解决实际问题; 5、负责与局其他分管领导及各业务科室协调; 6、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 7、加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联系,积极争取上级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二)主任职责: 1、在分管局长和总师室主任的领导下,主持窗口全面工作,保证窗口工作有序进行; 2、定期向局党组和分管局长报告工作情况,并按要求直接或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向局行政或业务会议提交需讨论事项; 3、严格按程序承接有关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抓好窗口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5、加强与局内设科室、监察大队、分局联系,搞好窗口内部团结协作; 6、按照要求制订、修改和完善局各项规章制度,使窗口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科员职责: 1、协助主任做好窗口工作; 2、承接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对受理事项做到及时、准确,并做到当天工作汇总提交窗口负责人; 3、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4、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受护窗口机件、设备,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三、工作程序: 1、办事程序:
2、市规划局政务中心服务项目公开表: 四、收费标准: 根据湘建(95)计字第297号规定,并经物价部门核准,有关收费如下: 代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6%收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免收,普通商品住宅按3%收取。 五、工作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确保市服务中心依法正常运行的纪律规定》,做到: 1、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大局,做到“说话和气、态度诚恳,举止文明,讲究效率”; 2、接受本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按局内部工作程序和中心运作要求,切实搞好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3、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窗口办事程序,方便办事人员; 4、按照市政服务中心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年度考核主要由中心负责,局内部年度考核以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为主评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档次; 5、因特殊情况需临时顶岗换人,需经政务中心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同意; 6、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有违纪情形的,应适时调整,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
|
|
| 相关新闻: |
|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
|
|||||||||||||